《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征补条例》,从多方面对进行了改革。是房屋征收中的一大进步。
但是,《征收补偿条例》中删除了关于承租人部分的规定。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普遍存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不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将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征收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其中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即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针对征收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承租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经营应当获得补偿。如果此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仅仅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就可能会发生侵犯承租人权益的情形。而且,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得不到承租人的配合,房屋征收程序也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承租人针对房屋征收行为提起的相关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会以承租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无疑对承租人的权益是一种剥夺。
不过,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于承租人的权利予以确认,即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此,《征补条例》应当尽快完善,将承租人的权益纳入到房屋征收的范畴,确保房屋征收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合理有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