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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征收案例:广东省首例法院当庭宣判镇政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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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8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14日11:20:4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陈女士属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黄田村某经济合作社农业户口。因 2012年6月26日,该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黄田村土地被国家征收,黄田村某经济合作社认定陈女士属于外嫁女,否认陈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陈女士及丈夫、子女至今未发放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分红等。为此,陈女士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安排李海霞律师、吴国强律师承办此案。通过与陈女士的沟通了解案情,及结合律师的办案经验得出结论,某经济合作社侵犯了陈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此制定以下的办理案件思路: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陈女士出生于本村、至今户口未迁出,结婚后丈夫户口迁入本村,其子女出生后的户口也落户在本村。因此,陈女士全家均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陈女士不属于外嫁女。外嫁女一般指结婚后嫁入外村,而陈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本村,户口也均在本村,因此不属于外嫁女。某经济联社的认定其外嫁女也是错误的。 三、吴国强律师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及结合我国《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向某经济联社所述的镇政府申请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某经济联社确认陈女士及其家庭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于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承办律师果断地代理陈女士全家将镇政府诉至黄埔区法院。

办案结果

2015年12月28日上午11时,经过法庭上的针锋相对的辩论后庭审结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判九龙镇人民政府败诉,判决九龙镇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履行职责,对原告与经济联社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意义:见诸报端行政诉讼案件(老百姓所说的民告官案件)法官当庭宣判政府及其部门败诉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实属罕见,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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