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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刑事案例:王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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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2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14日11:18:4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2006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在合肥市经营被单厂,给各大专院校学生生产被套、被絮、毛巾等,由其大女婿经营,另虚构二女婿有挖掘机在外做工程等谎言,以被单厂收购棉花、发工人工资、买挖掘机资金紧张等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等人共计156.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指控的19起款项是事实,但我不认为是诈骗,属正常的借贷。被告辩护人意见:单凭被告人出具的借条认定被告人借款数额显然不公正;被告人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比较准确;被告人对债权人的借款利息能按时结算,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64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156.1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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