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行政不作为难觅踪迹,京润律师教你用证据打赢官司

分享到:
点击次数:335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21日10:42:28 打印此页 关闭

导读:

  假如我们住在一个正在规划的地区,我们就应该时时注意自己这片区域会不会被拆迁,如果相关的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将我们的房屋进行了收回和拆除,我们就要敢于向相关部门提出查处申请,如果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那我们只好行使我们最后的保护屏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律师:殷玉航律师

  案情简介:

  楚留香、侯卫东(化名)等均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村民,在本村中拥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房子等)。2007年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签订《平房改造合同》,将包括楚留香、侯卫东等人在内的村民宅基地强行收回、拆除房屋。原告认为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各庄村民委员会恶意串通,强征土地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14年1月17日的时候,楚留香等人就向唐山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然而唐山国土资源局向楚留香、侯卫东等人首次作出的答复被其依法撤销,然后又于2014年6月17日重新告知原告“该案已经作接案处理”。这种莫名其妙的答复,让楚留香等人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但是苦于自己不懂相关法律,不知以什么理由去起诉。之后,听人说起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方面久负盛名,就找到了京润律所的殷玉航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发现国土资源局处罚书时间漏洞,认定其行政不作为

  案前,殷玉航律师将楚留香等人提交的查处申请等证据做了充分的准备。证据交换中,代理律师又看到被告提供的唐山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发现这是在楚留香等人在查处申请之前做出的,不能证明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同时,在罚款缴纳凭证中记载的交款人也不是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也就不能证明唐山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查处职责。并且,在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被退还土地的情况下作出结案决定也不合法。庭审中,代理律师根据唐山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漏洞,申明了自己的意见,然而,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相关意见,做出了驳回的判决。

  办案第二阶段:行政不作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维权路上公道自在人心

  唐山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对楚留香等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然而,在庭审中又不能提供其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代理律师根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行政机关进行举证)的原则要求其提供证明已经对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在违法用地的违法状态依然在持续的过程中,法院以及政府的文件都没有得到执行,法律的威严受到的侵犯。最终,二审法院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销了唐山市路北区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尤其是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由于其隐蔽性,更是经常出现,致使个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证据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如果自己不知道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自己又拿不定主意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来帮助,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上一条:巧抓突破口,助当事人确认政府所作决定违法 下一条:信息公开不规范,诉讼请求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