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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拆迁案: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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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6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12日10:35:53 打印此页 关闭

  拆迁律师在一起拆迁案件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一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在拆迁过程中不仅能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更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提高拆迁户获得的补偿。下面就是京润拆迁案例中一个关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拆迁案例。

拆迁律师

  【写在案前】

  赵志勇(化名)等15户是泰州市某村村民,一直享受着乡野间恬静的生活。谁知2009年,一纸拆迁通知打破了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政府要征收本村土地,建立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自己生活了多年的家园就要被毁,赵志勇感到无比的悲伤。然而当看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住,赵志勇脑中只有愤怒。通知书上写到每户补偿一套房屋,位置很偏僻,离现在居的地方很是远,而自己又没有工作,补偿款那么少,怎么可能维持生计呢?经过了几次协商未果,赵志勇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拆迁维权中口碑极好,深得被拆迁人信任,于是找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聘请其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办案实录】

  上篇:行政诉讼获关键证据

  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了解到,2008年9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件正式成立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管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2009年10月9日,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代理15户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中通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做拆迁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在此次诉讼中,专业律师得知,拆迁人通业投资有限公司申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依据的是泰州市规划局所作将该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批复,而不是规划许可证。这对于维权律师来说,无疑是获得了通向本案胜利之果的金钥匙。

  下篇:撤销规划批复文件的行政复议

  基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熟稔于心,专业维权律师看到政府机关提供的项目文件后,发现泰州市规划局用批复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这种行为完全违法。并毫不迟疑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泰州市规划局作出的批复。律师指出,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前,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先行”,是任何项目审批的一般原则。任何项目必须服从于规划,这是项目审批的刚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变通。不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令禁止地方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而本案之中,规划局为了使拆迁方获得拆迁许可,用做出的批复文件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专业律师占据了法律的至高点,不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专业律师的请求,确认泰州市规划局所作的批复违法并将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往往被困在系列谜团之中,往往觉得维权之路寸步难行,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加上被拆迁人往往对拆迁方面的法律了解甚少,往往感到无助。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的权益被侵害时不能得到维护。被拆迁人要理性、清醒的面对拆迁。在中国,拆迁往往与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巨大利益相伴,利字当头。而被拆迁人面对如此复杂拆迁行情,如果贸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是贸然采取自力救济,十有八九的结果都是与拆迁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失之交臂,并造成难以挽回的被动局面,终究在忿忿不平中接受被强拆的命途。遇到拆迁时,要积极与专业人士沟通,并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积极收集证据。

  上篇案例就是很突出的彰显了拆迁律师在一起拆迁案例中的作用。所以在遇到拆迁的相关问题。有着一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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