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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政府不进行公告,你照样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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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3日17:21:22 打印此页 关闭

【导言】京润律所在承办的征地、拆迁等案件中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政府拆迁不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落款单位不是正当的应承担公告职责的单位……今天,我们又看到这样一则案件,法律的判决再一次告诉我们,即便你已经签署了协议,只要政府没有履行公告的职责,你照样可以起诉!

  【案情简介】

  村民王某与其所在的A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地。但是王某并没有将此处土地用于种植果树,而是承包后土地一直由C公司占用。后B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报送请示,申请征用A村土地,王某承包的果园恰好在请示征用的范围内。后B县人民政府与A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B县人民政府使用A村土地100亩,补偿费分年度支付。后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B县人民政府征用上述土地,并由B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转用面积的耕地补充、批后实施及公告等工作。之后B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A村支付王某租地费每亩500元。

  一年后,B县人民政府将征用的土地出让给C公司。同年,B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初始登记的审核情况进行。王某称,直至此时方得知所承包土地已经被征用并出让给C公司,而B县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告诉王某征用土地的事实,更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而一直以租地费的形式给予其补偿。所以王某提起诉讼,要求B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并依法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

  【一审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已经签订协议,公告已无实际意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B县人民政府与A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每年给付A村土地补偿款,王某已经从村委会领取了补偿款,应视王某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认可,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无实际意义,故王某要求屯B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观点】不服裁判再上诉,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省人民政府批准讼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确定B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及出让工作,但没有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B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后支付给王某的土地租赁费,不能等同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王某作为被征地农村村民有权要求B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原判关于征地行为已经完成且王某领取了土地租赁费视为对补偿、安置方案已认可,B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观点,不能成立。

  【案件小结】

  在土地征收中,征地公告制度,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程序保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公开征收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政府信息。实践中,如果在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剥夺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权、建议权,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看到这里,你心里有底了吧,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等案件中,必须依法行权,不能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如果你的权利被不合法地剥夺了,那就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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