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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可怕,他不作为,法律就要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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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8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6日17:13:58 打印此页 关闭

 导言:京润律所的律师在接受咨询中,经常会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下发的“强制拆迁”的决定书给吓到。但是,也有一些经常关注律所微信号的客户,在阅读文章中掌握了相关行政法方面的知识,在收到拆迁通知书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迅速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进行维权。下面,小编就一则具体的案例,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看到咱们文章的老百姓们从案例中学到基本的维权知识。

  【案情简介】

  2000年初的时候,罗某、陆某等人为响应政府号召来到观山湖区金源社区上麦村,并在此建造了房屋,生活居住了五年。在2016年1月,突然收到观山湖区综合执法局的强拆决定书,将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决定强拆。该房屋是罗某等人唯一的住所,面对这样的情况,一时难以接受。冷静下来之后,几人想到先前看到京润律所推送的文章中的办法,

  立即对《强拆决定书》提出复议,而且递交了《复议申请书》,但是六十日过去之后,罗某等人仍旧没有收到政府的任何答复。罗某等人的房屋即将被违法拆除,便立即找到了京润律所的律师。

  京润律所在接到案件以后,迅速委派侯刚律师、王若舟律师帮助罗某等人进行维权,避免房屋被拆除。

  【办案掠影】

  初接案件,集齐证据诉法院

  在委托人详细叙述过案情以后,代理律师立即认定这是一起观山湖区政府不作为的案件,并制定了相关的维权方案。在政府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交政府不作为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办案律师迅速将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观山湖区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准备到位,以证明当事人行政复议确属事实。然后,又查询当事人递交申请材料的邮寄凭证以及妥投结果,证明观山湖区政府已经收到当事人寄送的邮件。为确保稳妥,将观山湖区政府收到原告寄发邮件的短信一并提交给法院。

  妄图推责,辩称收到邮件不是工作时间

  观山湖区政府在收到邮件以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回复已是事实,其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行政作为的真实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称自己不是在上班时间收到的邮件,显示本人收不合常理。而且寄送的对象是个人,也不是政府。

  强词夺理也无用,你不作为法律来作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办案律师提交的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的申请确已提交,有快递底单以及妥投证明为证。而观山湖区政府辩称寄送对象不是政府,显然违背了常理。最终作出判决“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中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但是观山湖区政府对此不予理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据,促使法院做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判决。

  京润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及时采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便了解这个强制拆除的决定是不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以保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不是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拆除了自己的房屋以后才悔不知有法律可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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