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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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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7 更新时间:2017年01月19日16:53:29 打印此页 关闭

 罗某某七人诉广州黄埔区城管执法分局不履责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因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的炼油改扩建项目建设,征用黄埔区大沙街姬堂股份经济联合社大田山南侧地块的大田自然村土地。罗某某等七人的房屋均位于被征收地块。罗某某等七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申请公开被征用地块的土地性质、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信息。获知被征用地块为集体土地,未依法征为国有,遂向黄埔国土分局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申请查处违法用地。黄埔国土分局作出答复罗某某,已将查处事项移交黄埔区城管部门处理。因此罗某某七人先后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6月25日向黄埔区城管递交《违法用地查处函》,区城管作出不属于监管查处范围的答复意见,罗某某七人认为不予查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黄埔区城管不履责行为违法。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罗某某七人针对的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而非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建设行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依据黄埔国土分局复函,将违法查处交由被告黄埔区城管处理,被告应当依职责处理。原告诉讼请求事项并非针对2014年6月23日《黄埔城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中违法用地查处事项,而是针对2014年6月25日《查处函》中要求被告对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的事项,而被告一直未履责。在诉讼期间被告向原告作出答复意见书亦可证明被告对6月25日事项未作出答复,不履责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在庭审上向法官释明,信访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两者性质不同,被告对原告申请事项定性错误。经释明后,法官对原告两个查处函做了区分。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城乡规划、市政等方面行政处罚权,被告具有对涉案违法用地的查处职责。被告认为作出口头答复未有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最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确认黄埔区城管分局对罗某某七人2015年6月25日《查处函》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处理申请与信访程序性质不同。二者适用法律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一是行政查处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职责,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信访程序是向政府及部门进行投诉、建议等,适用《信访条例》等;二是前者行政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果,具有可诉性,信访答复作出的答复是对既往处理结果之再次答复,没有实际法律意义,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三是前者需要申请人与处理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后者不要求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对二者定性错误,导致将原告行政事项以信访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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