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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被撤销的厂房拆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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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5 更新时间:2017年02月27日16:52:0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京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玉航

  一、案情介绍

  朱大成(化名)是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新港社区五丰组26号的村民,2016年,因泰之源西南侧的款项目建设的需要,将申请人位于五丰组26号的私有房屋和一处厂房划入拆迁范围内。2016年9月29日,泰州市寺巷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违法建设。突然的拆迁已经让朱大成一家人很无奈了,突然又作出一个违法建设的通知书让朱大成欲哭无泪。这家厂房是朱大成自主创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7年以来从没有停产过一次,就像自己的亲儿子一样。

  朱大成陷入了惆怅的境地,事情发展到现在,何去何从,又如何才能挽回颓势?对此,朱大成一筹莫展。

  二、办案掠影

  面对这样“不公正”的《通知书》,接下去怎么办?朱大成一家开始迷茫了。思虑再三,朱大成决定将本案交给专业法律人士来操作。经过一番甄选,朱大成选择了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殷玉航律师。殷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了调查研究。商定方案之后,律师一纸复议申请提交到了泰州市人民政府,对该《通知书》展开法律救济。

  办案第一辑:申请行政复议直奔主题

  如何才能对已经下发的《通知书》提出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实际上该《通知书》的作出存在种种不法之处,诸如: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等,经过慎重分析,殷律师果断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

  办案第二辑:行政机关未答复,案件惊喜进展

  泰州市寺巷街道办事处经通知未对本复议案件进行答复,泰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其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消息传达给陆某一家,陆某一家非常激动,《通知书》带来的危机终于解决了!

  三、律师说法

  该案中,被告作出强拆通知书时只简单说明了法律名称,未明确援引法律依据。是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重大忽视,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救济权的无视。该案在律师的代理下获得了胜诉,虽然拆迁改造项目是社会建设的必然,不可阻挡,但该案的胜诉是对原告一种说法,对行政机关来说,更是一种提醒,促使其在日后的行政工作中务必注重法律依据和程序公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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