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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岂能逃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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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5 更新时间:2017年06月09日16:46:0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放】

   2010年,蒋某在独山县老火车站广场处搭建了一层两千多平方米的钢架棚,并将之作为“双虎家私”的商场。该商场历经近六年,突然被独山县住建局做出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蒋某立即向独山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独山县政府维持了独山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决定,据此 独山县住建局作出公告,并于2016年5月29日对“双虎家私”商场进行了强制拆除,扣留了部分财物。蒋某以独山县政府和住房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然均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无奈之下,蒋某决定求助于律师。京润律所的律师负责此次案件。
【办案专辑】
第一辑:强行答辩,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接到案件之后,我们的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和当事人做了详细的沟通,对先前的两次被驳回起诉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在复议期间对相关房屋进行了拆除,很明显无视复议程序的法定要求。同时,县政府所属单位住建局曾经做出相同的行政决定,有被法院判决违法的先例,县政府仍然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严重的错误。在此基础上,蒋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对县政府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县政府强辩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称住建局依法行使强制拆除权利,是县政府授权行使权利的机构,县政府作为被告,属于诉讼对象错误。

第二辑:证据缺失,县政府承担最终恶果

    针对县政府的答辩,律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独山县政府对蒋某的违法建筑拆除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权,作为被告不具有违法情形。同时针对县政府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的问题,在法庭中当庭提出。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公告,同时等复议程序结束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县政府没有遵循该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最终确认独山县政府的行为违反,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独山县人民政府看似不是实行强制拆除的主体,但是却发出了责成住建局强制拆除的决定,而且是在没有履行完相关程序的情况之下,这就使得独山县人民政府难逃其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拆迁办的有关人员也应该在法定期限结束之后才能进行强拆。  

    对于老百姓来说,本来对有关法律知之甚少,而在拆迁过程中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如若不知道寻找专业拆迁律师作为维权依靠的话,往往受到的损害会更大、更深。本案的胜利判决也显示出如果被拆迁人在权利被侵害之际寻求专业律师帮忙,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则其终将会得到令其满意的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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