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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不会影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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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9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1日16:35:3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河北省某轮胎厂经营场所被征收,但张家口市万全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却仅与第三人闫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未将河北省某轮胎厂列入补偿范围,某轮胎厂不服,在我所默立贤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有关诉讼。本案经历了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历经重重,在默立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终获胜。

 

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张家口市万全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却与第三人闫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侵犯了我方委托人某轮胎厂的合法权益,默立贤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出“《拆迁补偿协议》仅是协议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内容作出的行为,撤销该协议并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河北省高院再作出终审判决时完全引用了默立贤律师的观点,并以此撤销了涉案的《拆迁补偿协议》。完美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新旧法衔接,应当遵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下一条:热烈祝贺张志同律师荣获年度拆迁律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