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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不是一概不能诉——章某等人诉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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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9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14:24:0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章某等10人起诉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下称“越城街道办”)要求法院确认越城街道办作出的《外山村拆迁公告》行政行为无效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章某等10人重复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浙0602行初358号行政裁决,裁定不予立案。章某等10人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越城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对章某等10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遂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6行终455号行政裁决,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章某等10人不服生效的一审、二审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殷玉航律师和程玉军律师代理

案件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浙行申13号行政裁定,决定由其提审本案。2019年8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行再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行初358号行政裁定;二、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行终455号行政裁

定;三、指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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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拆迁公告是程序性行政行为,对章某等10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为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诉的《外山村拆迁公告》明确载明了拆迁范围、拆迁安置标准、拆迁方式、签约时间等内容,对章某等10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直接的影响,具有可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章某等10人起诉越城街道办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行为一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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