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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诉织金县人民政府侵占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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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2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30日14:15:3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原告喻某在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双堰社区太平组拥有承包地3100平方米。2018年11月22日,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及施工车辆,强行占用原告上述承包地。原告喻某不服,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赵加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行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2019年10月2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原告位于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太平组土地的行为违法。与原告喻某同时起诉的其他五位当事人,也于同日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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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任何行政主体针对被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均不具有行政强制权。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被征地农民没有主动交出土地,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任何行政主体都没有权力逾越上述程序,直接强行占用被征土地,否则即为违法。

本案中,被告虽称征地行为已经取得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但因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过补偿,且其强行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考虑到被告强制使用土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最终确认该行为违法,从而为原告下一步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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