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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协议无效案件中为被告随军家属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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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1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30日14:11:38 打印此页 关闭

2019年,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委托,指派赵加亮律师、武艳律师为其代理人。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宋某“离婚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代理人李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某、李某2009年离婚协议中关于军队经济适用房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协议约定时,涉案经济适用房未建设,双方只是对可能分配的经济适用房进行约定。十年后宋某再婚,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宋某以该协议侵犯现任妻子住房利益,且房屋涉及军事秘密,个人无权将军队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军队以外的人为由,主张原协议无效。

庭审中,作为被告律师,我们提出三点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在民政局备;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更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二、本案所涉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一旦离婚已实现,其经适房约定不能请求无效。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经适房产权、居住权的约定,既是原告为换取被告同意协议离婚而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被告同意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又系对被告未来居住权的保障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以及未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因此,一旦离婚已实现,该约定就不能请求无效。

三、原告提出离婚协议违反军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无效。但该规定在效力层级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军队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至子女名下。因此,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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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尽管阶段性取胜,但女方和子女要求履行协议中关于居住权、房屋产权变更的权利可能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女方(随军家属)居住问题仍是一个实际面临的困难。现在社会都在讲诚信,家庭更是应该把诚信作为言行的准则。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说文解字》中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不隐瞒不欺诈、不弄虚不作假,说话算话,说到做到。夫妻即便离婚也要信守诺言,不要再给前妻、子女造成新的精神压力、经济负担、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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