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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责任纠纷中不鉴定如何退车并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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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9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9日13:33:19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A公司从B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福田牌易燃气体厢式运输货车,A公司向其支付了购车款129000元以及车辆购置税、上户费用、喷图费用,随后B销售公司交付了车辆。A公司便办理了相关危爆物品运输及保险等经营手续,聘请一名专职货车司机和一名押运员负责运营。但自2018年1月,该车辆突然发生发动机活塞开裂等故障,经数次修理并更换发动机后,还是发生发动机故障问题,致使A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A公司遂以销售的车辆为缺陷产品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B销售公司返还A公司120000元,A公司十日内退还车辆;二、B公司支付维修费9000元;三、B销售公司支付停运损失153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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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接案后,代理律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起诉的理由,但由于当时并不知道B销售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此款车辆且本案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列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了能够实现当事人要求的退车目的,代理律师选择了产品责任纠纷案由。一般而言,缺陷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都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产品缺陷的原因,本案也不列外。由于涉案车辆第一次维修并非在生产商福田公司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此后维修的场所也均是发动机厂商指定的维修点,以致车辆是否为缺陷产品成为庭审中的焦点,但考虑到鉴定的费用和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我方未申请鉴定,而是经过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详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证据体系,依据现有的维修证据主张退货及赔偿。另由于该款车辆发动机普遍存在拉缸问题,B销售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此款车辆,无法更换,符合退货条件。最终,在我方的不懈努力下赢得了案件的胜利。由此可以看出,缺陷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责任质量鉴定并非必须,只要说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所谓产品存在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一般标准。所谓“一般标准”是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具备安全性的期望,如果购买者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
 

      本案中,虽然汽车已经维修,然并不妨碍结合现有证据对汽车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进行判断。因此,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便未经鉴定,也是可以赢得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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