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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不能借口涉及隐私而不公开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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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3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31日13:27:0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陈女士位于贵阳市的房屋被纳入某道路工程的征收范围。2019年5月,陈女士向当地建设局申请公开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档案。6月4日,建设局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回复称因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不存在土地补偿档案,同时因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涉及被征收个人财产隐私,公开后可能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陈女士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申请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内容,且涉及被征收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建设局已经书面征求了两名第三人的意见,其不同意公开,遂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建设局的答复,责令建设局重新答复。
 

【办案掠影】


      一审判决后,经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后,认为法律已将涉案申请的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故不存在涉及禁止公开和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即便存在个人隐私,也应当让渡于公共利益。二审审理中,双方围绕着是否涉及第三方隐私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在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赢得了二审法官的支持,最终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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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的补偿情况大致包括房屋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权属证书等文件,其中可能涉及部分个人信息内容,并非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交叉于个人私生活的信息部分。陈女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仅包含个人的身份识别标志,其并不是公民私密的个人生活信息部分。另外,法律设置了在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的书面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即便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被征收户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让渡。故法律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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