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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石某诉兖州区人民政府、兖州区综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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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9日13:17:24 打印此页 关闭

行政机关不得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石某诉兖州区人民政府、兖州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代理律师:张志同  默立贤

 

        【基本案情】    

        石某为济宁市兖州区民族美食城经营者。2017年9月20日,兖州区政府领导带队,被告兖州区综合执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民族美食城进行了强制拆除,将人员强制带离。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兖州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石洪龙及石洪龙方人员采取了拖拉、拽扯及人身控制。后民族美食城所使用的建筑物被拆除,石某遂委托我所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兖州区人民政府、兖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拆违法。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的,组成建筑物的可重复利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应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给予适当时间以搬离动产;对于建筑物内仍未搬离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时,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的方式进行。该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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