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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告也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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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13:13:3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李女士系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某村的村民。因城中村改造,李女士的房屋被列入了城改范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下称“灞桥区政府”)、西安市灞桥区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浐灞管委会”)做出了《关于长乐坡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下称“拆迁通告”)。
        李女士以拆迁通告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灞桥区政府(、浐灞管委会要求撤销拆迁通告,该案经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李女士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默立贤律师代理。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8660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76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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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拆迁通告是否对李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的拆迁通告就长乐坡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所涉的拆迁范围四至界限作出了界定;同时,对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相关活动给予了告知和约束。
        经询问后最高院认定,本案中的《改造事项批复》晚于被诉拆迁通告作出,《改造事项批复》中亦有关于该拆迁通告的表述,且灞桥区政府和浐灞管委会未说明拆迁通告的全部内容包含于《改造事项批复》之内。即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诉拆迁通告系对《改造事项批复》的广而告之,也难以证明该拆迁通告仅系程序性告知行为。
综合全案来看,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办理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李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诉拆迁通告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为由,驳回李女士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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