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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领了补偿款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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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4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13:07:3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要
 

孔先生的房屋因项目征收划入了征收范围。案外人与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住建局”)、曹城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签订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和安置费。
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人,孔先生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住建局和街道办,以及案外人(下称“第三人”),请求判决撤销第三人与住建局、街道办签定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法院以孔先生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孔先生的起诉。孔先生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代理律师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默立贤律师、朱克云律师(实习)。


案件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鲁17行终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7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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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孔先生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在涉案协议签订后已领取补偿款和安置费,应当视为孔先生在涉案协议签订的当天即2018年1月4日就知道涉案协议内容,但孔先生直至2019年1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孔先生的起诉。
事实上,本案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2018年2月8日施行,其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在此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其次,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签署于2018年1月4日,按当时有效的法释(2000)8号解释,本案的起诉期限应自2018年1月5日起算两年;但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施行,并将与本案同类型案件的起诉期限规定为一年。此时,对于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未告知诉权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按照如下规则确认: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起诉期限的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以剩余期限计算,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起诉期限的剩余期限大于一年的应自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按一年计算。最后,如上所述,本案被诉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法释(2018)1号司法解释实施时剩余的起诉期限大于一年,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一年。因此,孔先生在2019年1月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未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的裁定对法定起诉期限计算有误为由,作出撤销一审裁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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