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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诉曹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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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3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1日12:59:2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孔先生向曹县住建局(下称“住建局”)书面申请公开曹县老城中心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5月10日,住建局作出回复。因不服该回复意见,孔先生向曹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住建局的回复意见。孔先生不服回复意见及行政复议的决定,遂向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及住建局,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及住建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并责令住建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代理律师为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默立贤律师、朱克云律师(实习)。

 

案件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鲁1703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住建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及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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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如下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并在同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分调裁程序后于同年10月10日正式立案。故此,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住建局作出的回复意见是否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住建局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4月28日作出被诉回复意见。鉴于住建局未能就延期答复提供相关证据,应认定住建局答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

第三、住建局是否为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依据住建局提供的关于曹县老城中心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住建局系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因此,应当认定住建局为涉案片区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法定机构

第四、住建局回复意见中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原告在其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栏内记载为“申请书面公开针对申请人位于曹县钱塘江西路段路南、银安路路东的房屋所在地块范围,即曹县老城中心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住建局根据自身对原告申请的理解,针对该片区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的总体情况进行答复,存在遗漏和欠缺之处,但回复意见不属于不符合申请请求内容的情形。

第五、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县政府虽然在受理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作出了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但该复议决定认定被诉回复意见程序合法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住建局作出的被诉回复意见违法,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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