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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过刑的人员也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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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7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3日12:56:4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杨某某是2007年9月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属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刑终6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执行期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2018年12月20日,杨某某按照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禅城社保基金局)要求,退回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共73383.42元。但是禅城社保基金局从2018年10月开始停发杨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杨某某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袁宝慧律师代为诉讼,请求确认禅城社保基金局停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其发放养老保险金。
        2019年10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6行初6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禅城社保基金局从2018年10月起暂停发放原告杨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责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重新就原告杨某某养老保险待遇享受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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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禅城社保基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粤06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禅城社保基金局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禅城社保基金局以杨某某刑罚执行执行完毕后,其退休待遇应予取消为由,停止发放杨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中,杨某某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在职期间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故应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杨某某的待遇处理办法应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系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目的在于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养老保险是一项关乎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制度,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机关不应“一刀切”式地全部予以停发,这样有可能造成本已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进一步失去养老的物质保障,造成生活困难,也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因此,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照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经典意义

 

        由我所袁宝慧律师代理的“杨某诉佛山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停发养老金行政行为违法案”,入选京润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袁宝慧律师以精湛娴熟的业务技巧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赢来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本案双方质证所提出的政策依据出自人社部发【2012】69号文的不同条款,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制定原则来看,同一份政策文件中针对退休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后养老待遇享受的同一种情形,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但从政策制定逻辑上分析,该两种结果应是互不矛盾冲突的两种情形。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两相统一,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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