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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也是拆,政府违法了就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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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8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24日11:05:1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复建点建有一幢房屋用于居住。2016年12月27日,在原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并造成毁坏,形成巨大墙洞,不仅导致郑先生关养在楼房内的153只信鸽、种鸽从洞内飞离,更致使其房屋无法居住和使用。房屋在遭到破坏之后,郑先生立即报警但包河分局却未予以立案。后经过咨询,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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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掠影

殷玉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了解到,2016年12月份,区政府发布了合(包)房征决(2016)第6号房屋征收决定。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以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合肥市巢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为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卫乡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征收办辩称郑先生房屋系巢庐公司误拆行为所致,征收办并未实施对郑先生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淝河镇政府辩称其并未实施房屋拆除行政行为,其对邻居周先生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与郑先生房屋损坏无关。而被告巢庐公司诉称公安机关已查明事实,虽造成郑先生房屋的破损,但在事情发生后即时与郑先生协商并承诺将洞补上予以维修。因郑先生提出的要求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代理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一一的驳斥。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淝河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房屋进行毁坏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合(包)房征决【2016】第(6)号《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征收部门为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为淝河镇政府。因此,在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的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组织实施,其采用何种安排完成上述房屋拆除工作,并不影响行政主体对房屋拆迁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上诉人房屋及其隔壁房屋均位于上述征收范围,拆迁公司在对该隔壁房屋实施房屋拆除工作时,造成上诉人的房屋受损,应视为行政主体组织实施的行为。而且巢庐公司作为专业的拆除公司,其应该在实施拆除房屋过程中制定合理、可行的拆除方案以保护郑先生房屋不受损。综上,被告淝河镇政府毁坏郑先生部分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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