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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安置补偿标准先风险评估,征收决定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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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4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0日11:00:1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丰县人民政府发布作出丰政房征决字【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某等30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因此未予政府签署补偿协议,当地政府先后采取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强拆等方式,将部分房屋拆除,当事人财产严重受损,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某等人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杜凯律师维权。

 

办案过程

通过律师分析,不管是《责令拆除通知书》还是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当地政府的根本目的是征收房屋并使用土地,因此本案中,撤销《征收决定》对案件发展及案件结果至关重要,于是向徐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徐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征收决定》,当事人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丰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其中包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制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律师发现该风险评估报告做出的时间是在2017年12月28日,而补偿安置方案做出的时间是2018年6月25日,律师认为,补偿安置标准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主要矛盾所在,因此在补偿安置方案未制作并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风险评估机构无法对征收过程中的主要矛盾进行评估,进而无法准确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制作的风险评估报告不具备参考性和可信性,不能视为政府履行了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

办案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政府先后两次举证,答辩,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律师的上述主张,作出(2018)苏03行初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确认丰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丰政房征决字【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确认徐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2018】徐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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