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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在遇到征收时,能否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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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7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04日10:43:00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赵某等在贵阳市某区某村拥有房屋一栋,因建设项目需要,其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房屋被直接拆除。赵某等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偿,要求按照补偿方案中关于无证自建房的标准及相关奖励对其补偿。但是,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并未处理。随后,赵某等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政府未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按照补偿方案判令某区政府补偿其人民币150余万元。

庭审经过

      庭审中,某区政府辩称赵某等在其他项目中已经享受过确权面积,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因利益驱动而修建了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征收补偿的对象,不应当得到补偿。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赵某等房屋不是被征收对象,其诉请某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判决驳回赵某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代理律师为赵某等起草了上诉状,赵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律师从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中关于征收补偿对象、补偿方案等内容,即使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是也不属于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的范围,其属于补偿方案中自建房的范围,赵某等根据补偿方案中关于自建房的标准申请补偿,未超出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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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涉案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已经被拆除,但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某区政府并未通过法定或正当程序予以认定。退一步将,即使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赵某等对建筑材料亦有相应的权益。且一审人民法院并未查明赵某等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及来源是否合法。故而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并判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赵某等的涉案房屋补偿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无证房屋是否应当补偿,如何补偿等观点差异较大。房屋征收部门为了降低房屋征收补偿的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无证房屋的补偿问题控制相对较严格,有些地方会根据具体的建房时间,给予相对较低的成本补助,再通过一些奖励等措施提高补偿的标准,降低被征收人的抵抗或者对立情绪;但是有些地方对于无证房屋,可能会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通过强拆或者由城管部门等按照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进行处理,激化了矛盾。

      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未依法取得登记的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予以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是尊重客观历史与现实实际情况下。法律规定比没有要求一刀切的将无证房屋规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是考虑了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所以要求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但是,实践中对于这一规定的执行存在打折现象,没有严格的落实。

      本案中,虽然赵某等在其他项目中获得了确权面积,但是在本案中的房屋其并没有再申请确权,或者对其中的确权面积要求按照合法的建筑进行补偿安置,而是要求全部按照无证自建房的面积,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偿。况且,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同一区域内其他的被征收人,在另案的项目中获得过确权面积,但是在本案的征收项目中也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进行了补偿。在此情况下,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赵某等的补偿申请后,既没有说给予补偿,也没有说不给予补偿,而是采取了不回复的方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最终被二审法院判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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