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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争议得到解决 司法为民彰显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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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0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2日10:25:2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4日,张某甲就宅基地及房屋归属问题与乔某发生纠纷。张某甲与张某乙为兄弟关系,乔某系张某乙的配偶。张某乙与弟弟张某甲共同生活,共同享有祖宅。1979年,由于村街重新规划规划,宅基地一分为二,村里出材料,兄弟二人在其中一块宅基地上建有房屋A。1989年,张某丙,在另外一块宅基地上建有房屋B。在1995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房屋A使用登记人为张某乙,房屋B没有确权登记。截至到2004年,兄弟二人共同居住在房屋A,二人出资回购了房屋B后,张某乙搬到房屋B中居住。2008年,张某乙与乔某结婚,将户口分出,但是并没有与张某甲分家。2014年,共同亲属张某乙离世。2020年,张某甲主张分割两处房产的所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甲委托本所刘秀杰律师代理本案,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屋A与房屋B的产权。

办案结果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房屋A登记者和使用者为张某乙,且已经由子女继承确权为由认定原告没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房屋B没有确权登记为由,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驳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所张志同和刘秀杰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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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乙是否对该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回购协议中所涉及的没有确权登记房屋B是否享有所有权。

律师说法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上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没有分家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分割产权的请求。
坚持司法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需求。民商事审判中应当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本案中,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积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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