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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合法、证件齐全的我被当“违建”强拆,我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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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7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4日16:44:07 打印此页 关闭
 我是位于这个城市最优美风景中的一栋3层别墅,我和我的伙伴们的周边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四季如春。我出身名门,身价不菲并且根红苗正,我出生的第二年,就拥有了证明我身份及身价的土地证及房产证。我的主人将它们锁在了三楼书房的保险箱里,我主人拿到他们时曾热泪盈眶的说,这是他大半辈子的心血,有了它们,他在这个城市就立住脚了,就什么都不怕了!我当然不理解为什么平日不苟言笑的主人如此激动,但既然我们给主人带来了安全和幸福,还是感到无比自豪和幸福!当时我就暗下决定,一定好好守护的主人一家!
       我的主人来自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奋斗拥有了我。他非常珍视我,找很有名的设计师帮我设计了很好的装修装饰。我特别喜欢院子里他设计的水系,就像挂在我脖子上的珍珠项链一样璀璨发光。花花草草们都错落有致,四季花香不断。院子中间的假山是主人从家乡的山里一块块挑选出来千里迢迢运过来的,他说看到假山就想到小时候在家乡漫山遍野疯跑的美好时光。主人还把年迈的父母从家乡接过来,他们身体不好,主人专门请了保姆照顾他们。保姆小翠也是非常勤快的人,每天都把我打扫的干干净净。主人全家特别喜欢在假山和水系之间的石凳上吃饭、喝茶,他们还计划过些日子在院子里种葡萄树,可以在七夕节的晚上偷听牛郎织女说情话。我非常喜欢主人全家,他们都是非常好的人。我一直以为我可以守护他们一辈子······
       但,就在不久前······一张盖着公章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贴在我和我小伙伴的身上,要求主人们对我们进行整改,否则强制拆除!从此,我们这个静逸的大家庭开始不平静起来。白天穿着不同制服的人到每一家里谈话,晚上,主人们聚在一起不停的抽烟,整晚整晚研究着什么!好几次,我看到女主人们在哭,还表现的特别气愤!但感觉他们总是找不到办法,每次大家都失望而归。
       有一天早晨,穿着制服的一队人来到家里,交给主人一张纸并督促他们尽快搬家,三天后就要拆除,主人的父母听到这个消息,当时就晕了过去······老人家手里捏着的房产证落在了来人的脚下,但他们连看都不看,迈过主人们视为珍宝的红红的证件扬长而去······
       什么,我三天后就要被强拆了吗?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就判我死刑了吗?我才在这个世界上存活了三年,和我一起来到这个世上的那棵柳树才长到一人高,我们约定等她长到我和一样高时,我们就做好朋友的。
但,我有证呀,我有合法身份呀!“我有证呀,我不是违法的,为什么要杀死我······”我竭尽全力的喊着,一个穿制服的人轻描淡写的回答我:“之前你是合法的,但现在政府改规划了,你现在不合法了,必须拆!”在他们口里,我成了曾经合法的“违法建筑”!
三天后,我死在了一堆机器的轰鸣声中,与那棵柳树,与其他的伙伴们!还有,还是主人们如山如海的喊冤声······
但,我不能安宁,我和我的伙伴们无法这样悄无声息的离开。我们都想搞清楚,我们为什么会死,我们错在哪里?我们要向那些强拆者发出拷问!
       一、
合法的“违建”,成立吗?    我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土地证及房产证作为不动产登权属证书是物权的合法证明,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如“我”的别墅怎么就成了非法的“违建”了呢?如此矛盾、如此拧巴、如此让我无法理解!
       根据我国规划方面的行政法规,一般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建筑物认定为违建建筑。《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我的建设过程规划审批手续齐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怎么就成了“违建”了呢?如此矛盾,如此拧巴,如此让我无法理解!

       二、规划调整能将建筑直接调整成“违建”吗?我是带着荣光来到这个世上的。从动工那天就被万人瞩目,众人宠爱,建成后更是身价不菲,证件齐全,身红苗正。我曾经堂堂正正,无比自豪的立于这青山绿水之间。规划调整居然把我调整成违法的了,居然还要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当时让我的动工建成的各种行政许可都不管事了吗?行政机关的大红印章说作废就作废了吗?不是说行政行为效力具有确定力、公定力及先定性,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具有不得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不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吗?如何调整也不应该让行政行为成为违法状态呀!这违建认定不是行政机关彼此之间啪啪打脸吗?
       记得我在被拆前,一个干部模样的人说,政府有权规划调整,想怎么调就怎么调,任何人都管不着。现在我知道了,他的话根本就是违法的。
       首先,不管是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是具体项目的专项规划条件,一旦作出均不得随意修改,只有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总体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先要进行必要性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此可见,规划可以调整,但要达到合法调整的结果必须严格履行相关论证、听证及审批程序,而不是某一行政机关“一拍脑门出一个通知口头说说”就可以完成的。
       所以,必须首先从审查规划调整是否合法开始!

       三、规划调整,为什么要以“拆违”的方式解决?   既然法律允许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规划调整,那么为什么还用“认定违建强制拆除”这种手段处理呢?这是我和我的伙伴们最想不通的地方,死我也要死个明白呀!
       后来,我终于想明白了其中的原因:

       1.本身规划调整就是他们堆砌的理由,根本无“规划调整”这一说,拆违仅仅是一种借口而已,有恶人先告状之嫌疑,为违法行政披上合法的外衣;
       2.法律规定的规划调整程序复杂,时间漫长,而新的项目需要上马,时间上无法衔接,单纯为追求“行政效率”而放弃“行政合法”;
       3.按照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打着拆违的旗号可以堂而皇之的推卸掉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对于合法房屋建成之后,因规划的调整需要拆除的,应当通过征收的方式进行,并在征收的过程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合法的补偿之后,依法拆除。而通过征收,可以实现规划调整的顺利落实,同时,因为征收程序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则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相应的奖励和补助等。如果按照“违建”拆除,业主们将不能享受到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
规划调整业主权益受损,谁来买单?规划调整后合法审批的建筑物如何处理,除了依据上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启动征收程序外,《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均都作出了规定。《城乡规划法》明确约定,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第69条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且规定了因撤销行政行为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都赋予了公民财产依法保护,《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也提出了补偿或者赔偿的法律约束和补偿办法的法律标尺,地方政府不能无视法律,采用行政公权力脱掉本属于自己的赔偿、补偿责任,利用“拆违”的方式令业主对其所蒙受的损失和利益自行买单。

       五、《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我曾经仔细看过我的那张死亡通知书,就是在它下发的第三天,我走上了死亡之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限期三天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是针对“违法建筑物”作出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之下,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措施。它的法律依据来源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是不是仅凭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机关就可以有恃无恐的三天后强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还有60日的复议期限是60日诉讼期限是6个月。依据《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话,只有在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未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启动强拆程序也必须是6个月之后,一旦当事人提起了诉讼,行政机关必须在诉讼二审结束才可以依据判决书结果启动相应程序。
       当然,即便是这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仍然也不是强拆的依据。《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决定后强制执行,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与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至少还要经过复议或诉讼、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等多少程序,这些程序下来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我的主人连为我陈述及申辩的机会都没给,仅仅三天我就消失在机械的轰隆声中,结束了我短暂的一生!我的死是何等的悲凉呀!
       第六、建与拆之间,浪费的是能源,失去的是公信。
对于我们的消亡,很多人发布了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我们本来就不应该出现,我们就是畸形的土地财政造成房地产无序开发所造就的毒瘤。而现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又陷入矫枉过正的违法违规境地,不得不让人质疑,有权责的行政机关规划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谁该为此负责!“当年合法现在不合法,当年不违建现在违建”,诸如此类的不负责任、无法律依据的说辞,并不算对我和主人们的公允客观的答复,这样的处理结果,更是民众对国家公信力的考验。
       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是一个讲信用的政府。而要使政府诚信于民,重要的是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实施相应行为,其信赖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即便是违法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的,其利益同样应予保护。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前提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合法建筑遭到违法强拆,民众关注的并不是事件本身,更多的是关注政策对于公民私产的态度与尺度。建与拆之间,资源已大把浪费,不要连政府的公信力也消失在强拆的硝烟间。
       第七、追责问责,刻不容缓
       地方政府在纠偏、纠错的过程中,不能只将矛头对准开发商和建筑物本身,而应将关注焦点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一纸强拆公告担不起国家资源巨额浪费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也应被追责问责。
参照《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我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亦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我最终还是死了,和那棵葡萄树终归没有缘分,主人全家偷听情话的愿望终究也无法实现了;我最终还是死了,带着我主人大半辈子的心血离开了,四月纷飞的大雪伴着我离开的;我最终还是死了,但主人一家带给我的温暖和爱将与青山绿水同在。公道自在人心,追责问责,刻不容缓!那些本不该被失去的,本不该被伤害的,本不该被丢弃的,本不该被忽略的总有一天会回来。奉劝某些行政机关不要让大雪纷飞到六月,我已毁,不要再毁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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