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朋友圈不能买卖的物品,重则获刑!

分享到:
点击次数:375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8日16:36:24 打印此页 关闭
 不知您是否和我有同样的感慨——微信朋友圈越来越像个“营销圈”!在这个圈子里售卖的商品,大到房产,小到文具;售卖方式有海外代购、微商代理、自产自销……每日动动手指,随便滑一滑朋友圈,衣食住行,均有提供。难怪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朋友圈就是你选货的后花园。
        什么物品都可以搁在“朋友圈”售卖吗?当然不是!一旦触碰到非法销售和经营的底线,重则是要获刑的。
        一、烟草
       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朋友圈销售日本七星、万宝路牌香烟,销售金额十九万余元,被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方可销售。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还需注意的是,电子烟也属于烟草,系我国《烟草专卖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无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售卖烟草、电子烟等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美容针剂
       美容针剂等微整形注射剂产品因其所含成分原因而属于药品,因此应取得相应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等,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王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快递和携带过关的方式,将不同规格的日本某牌干细胞注射液带回国内销售。方某通过微信宣传、销售该牌干细胞注射液、9价疫苗、人胎素等。二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经批准不得销售进口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美瞳
       很多年轻人喜欢佩戴美瞳,殊不知,因美瞳直接解除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通过朋友圈、网站售卖美瞳,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物品外,在朋友圈中销售假名牌、走私车、淫秽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均属违法行为,购买者除承担经济损失的同时还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即便是一些“自制美食”、“网红食品”,我们也应从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的角度,小心甄别,理性选购。
总而言之,对于朋友圈售卖的物品,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购买。
上一条:诈骗手段升级:“免费教画画”有什么猫腻儿? 下一条:行政处罚法迎来全面修改:通报批评等被列为行政处罚 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