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杨高州律师代理的北京A 公司诉 B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 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 A 公司支付押金、搬迁补偿款及滞纳金。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背景: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而引发。原告A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押金返还、搬迁补偿等事项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押金并支付相应搬迁补偿款项。
代理思路:接受委托后,杨高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审阅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统收集并固定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搬迁通知等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杨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构建代理方案:
1、合同约定与款项性质:准确界定押金的担保性质及返还条件,明确搬迁补偿款的合同依据与计算标准;
2、履行事实与过错认定:还原合同履行全过程,厘清双方权利义务,论证被告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3、证据链组织与法律适用:将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
庭审中,杨高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了严谨详实的代理意见,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 A 公司支付押金及搬迁补偿款,并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